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共28条,从市级层面为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等全过程管理,提升公租房后续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等提供了基本遵循。缩短审批时限、提高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强化诚信管理……《实施细则》亮点多多。

缩短审批时限,拓展保障重点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与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对象审核相关的各职能单位工作职责,删除了与公租房不相关的“经济适用房”内容,明确已享受“直管公房”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公租房。

在审批时限方面,原先的“三审”(街道初审、民政等部门审核、住建部门审批)由70个工作日缩短到35个工作日,实现审批大提速,进一步提升了公租房保障服务效率。

拓展公租房保障重点,明确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可根据需要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或定向发放租赁补贴。

提高补贴发放标准 优化管理模式

《实施细则》提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00%发放,提高3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标准的70%发放,提高20%。

为方便群众办事,《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了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在服务窗口受理的同时,开通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

结合“智慧城市”“智慧住建”建设,《实施细则》增加了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进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服务,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了年审制度。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和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对正在实施保障对象每年资格复核,由本地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商登记等情况联合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办法相关规定,湘潭市还将对公租房领域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惩戒。(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丁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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