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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聊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显示,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分公司存在委托非本机构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明,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分公司(含所属聊城第一分公司)2021年8月份至2022年4月分别委托未在本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曲某、钱某、刘某、董某等4人办理保险业务145笔、保费金额30.86万元。
上述事实,有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现场检查通知书、王某劳动合同复印件、曲某在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内执业登记截图、曲某202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30日业务清单、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2021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刘某业务清单及保单复印件、钱某业务清单及保单复印件、华树斌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的关于委托非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树斌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董某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内执业登记截图、董某2022年1-4月份介绍业务清单及保单、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的关于董某非本机构注册登记人员办理业务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委托非本机构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山东鼎鸿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分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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