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见习记者崔文静 报道

全面注册制之下,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性愈发重要。


(资料图)

6月12日,沪深交易所相继发文,就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与过去相比,此次指引进一步强化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中的应用,获评A类的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多支持,而评价结果为D类的上市公司则会受到更强力度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对上市公司评价结果至关重要。在深市,未召开者不得评为A,沪市则直接定为D。

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

新增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减分清单,并区分主体与情形建立差异化的减分标准——这是此次评价指引的一大亮点。

上市公司如若因信息披露而导致重大负面事项,将会被处以最高3-5分的减分。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存在重大负面情况、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高减5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未勤勉尽责、严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最高减4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最高减3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较差并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或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的,最高减3分。

强化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中的应用

根据评价指引,评价结果优劣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等带来更大影响。

获评A类的公司将获得更大的服务支持力度,对于相关公司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对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信息披露成本也将进一步降低。

与之相对,评价结果为D类的公司将被给予更多监管,交易所将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规范引导。

D类公司,原则上将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此外,将上市公司对评价结果提交书面异议和本所回复的时间由3个交易日延长至5个交易日。

充实“一票否决”负面清单

“一票否决”负面清单被进一步充实。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明确存在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明确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考核期内被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未落实整改要求等严重负面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是否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沪深交易所给出了清晰而有差别的规定。

深交所强调,公司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不得评为A。上交所则明确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其中,针对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的公司评价结果不得为A、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的条款,拟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正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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