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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等机构发布了《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其中突出了“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置于最重要地位”。此外,6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发布的“1号文”,也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密切相关。事实上,全面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是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由于金融“黑灰产业”的蔓延,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更加突出的挑战,对此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更加缜密的分析。

首先,需对金融黑产、灰产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甄别相应的、需保护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特点。应该说,虽然在规则与实践中,我国在应对金融黑灰产方面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由于理论共识层面还有所“缺位”。一方面,金融黑产更多是指以金融诈骗为典型形式,严重危害经济金融安全,理应得到严厉法律制裁的行为。金融欺诈活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如据全球反诈骗联盟(GASA)的统计,2021年全球诈骗损失达553亿美元;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报告显示,2022年向其报告的在线诈骗损失超过100亿美元。

另一方面,金融灰产的界定则存在一定模糊性,顾名思义,与黑产不同的是,灰产往往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分为灰产1、灰产2。灰产1是指从金融活动中衍生出来的“灰色产业”,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及其核心产品链中可能出现的“灰色地带”,如受到各方关注的信用卡恶意套现,二是类金融组织展业中可能存在的非规范部分,如消费金融、现金贷引起的问题,三是金融活动的“灰色”合作方,包括非规范的贷后催收、代理维权、助贷和贷款中介等。灰产2则是一般性“灰产”进入到金融领域后,可能带来更严重的问题,如刷单等流量造假、金融营销促销中的违规行为等。

综合看,金融黑产、灰产逐渐呈现高度专业化、链条化、体系化,不仅“想方设法”钻法律与政策空子,而且可能利用数字化、新技术强化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金融黑灰产涉及到的金融消费者,其权益特征差异较大,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灰产领域,有的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有的则是以维护部分消费者权益的名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应该对金融黑灰产形成的内在原因进行剖析。包括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及相关洗钱活动等典型的金融黑产,显然是不需多谈的违法犯罪活动。而金融灰产的情况则相对复杂,以信用卡从正常提现到依托虚假交易的套现盛行为例,一是供给侧原因,有发卡与收单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与管理的缺陷、复杂支付产业链的内在利益链等;二是需求侧原因,则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对低价格短期融资的需求仍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三是制度与生态原因,包括法律法规完备性、征信体系的效率仍不足等。应该说,只有深入分析不同黑灰产界定及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内涵,并且准备把握其生长的“土壤”,才能更有效地“对症下药”。

最后,面对黑灰产业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需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开正门、堵偏门”,尤其是金融灰产的背后原因更加复杂,不应简单地用刑法手段来应对。如改善融资服务、强化合规金融维权模式等,都可以“挤压”相应灰产的生存空间。

二是明确整体保护思路,如针对黑产,显然应该以司法、执法为主,金融监管则是协调配合;对于灰产1,更多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发挥职能,如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近年来就致力于规范“发薪日贷款”行业秩序,也对某些“假冒执法者”的催收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灰产2,在美国则更多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出手规范,因为考虑到其衍生于非金融领域,金融部门的保护能力可能有限,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则大量介入灰产2,如对金融营销、促销全面管理,但其效果仍值得商榷。结合国情,未来需审慎梳理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的保护职责,也避免给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超出自身能力的压力。

三是构建完备高效的保护模式。如处理好立法保护、监管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自律保护、社会保护的关系,做好事先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维权的流程机制,优化供给侧的行业职业伦理、需求侧的消费者金融素养、环境侧的“软硬”基础设施等。

四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布式技术等手段,努力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并且促进黑灰产监管中的信息透明、互联互通、标准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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