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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外汇是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单位相互之间调剂的外汇。
调剂价格由调剂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合营企业按调剂价卖出外币,对于因调剂价高于外币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应当列为当期汇兑收益。
按调剂价买入外币,可按调剂价单独记帐,买入的外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费用的,可按帐面调剂价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用于偿付外币债务的,对于因帐面调剂价高于所偿付债务项目的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可列为当期汇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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