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国、省、市关于推动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相关要求,我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前期调研、成本监审、征求相关方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广元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5月6日至6月5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箱:316795567@qq.com;
【资料图】
二、联系方式:0839-3267254;
三、信 函:广元市开放大学综合楼6楼609室(邮政编码:628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广元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附件
广元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四川省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9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21〕8号)、《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23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点>的通知》(广垃圾分类办〔2023〕1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参照国内部分城市已出台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原则
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按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核定。
二、收费范围
广元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者)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均应按规定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
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代征。
四、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广元市瑞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1-12月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成本资料,经成本监审,广元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为264元/吨。
五、拟收费标准
(一)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按厨余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为0.26元/公斤;非居民厨余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暂不收费。
(二)餐饮行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发改〔2016〕514号)中规定的餐饮行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50元/月·㎡停止执行,餐饮行业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其处理费按产生量计量收取,收费标准为0.11元/公斤。餐饮行业以外其他非居民生活垃圾,其处理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六、执行时间
拟从2024年1月1日执行。
七、配套政策
(一)建立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者当年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80%(含8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80%—110%(含110%)的,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高于定额标准110%的,高出部分按规定收费标准上浮50%计收。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标准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
(二)加强管理。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优化计量方式,严格政策执行,做到应收尽收。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市城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