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实行T+1交易,买卖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又可以做空,采取保证金交易,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股票数量*买入价格)*10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融资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股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融券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股票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融资融券交易方式:
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 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 式申报, 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 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 容。
第十一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 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债券的, 申报数量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 交价;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
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 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 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四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 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 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 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 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 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 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 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 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 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 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七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
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 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 现金补偿。
(三) 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以及买入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 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 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 产的名单。
(四)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 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 6 个月。
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 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 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二十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 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 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
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 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 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 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