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徐女士和黄先生于2011年结婚,婚姻存续间徐女士发现,2014-2016年期间,丈夫黄先生经常给赵女士微信转账、银行转款,并赠与其贵重金银首饰等。

徐女士认为丈夫黄先生此种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丈夫黄先生和赵女士告上了法庭。

徐女士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请求:

一是要求确认其丈夫与案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是要求对赠与的财产进行全额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存款为黄某和徐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黄某未经徐某同意,私自将款项赠与赵某,并不属于家事代理行为,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黄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与徐某共有财产赠与给赵某,严重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利,因此赵某应当向徐某返还款项人民币XXXX元。

李岩律师建议:

1、隐瞒配偶,将夫妻共有财产私自赠与他人,侵害了配偶的利益;2、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3、要求返还的财物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财物的对价;4、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物。对于赠与人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很难获得支持。5、配偶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无需等离婚时主张。

相关法规:

我国《民法典》第153 条第 2 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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