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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