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也在近几年迅猛增长。北京互联网法院于4月20日发布近4年来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发现,短视频著作权案增幅明显,形式复杂、并以切条、搬运类居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晰短视频的独创性及客体属性,力图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

近四年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增幅明显

根据互联法院的发布,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07982件,占北京市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占该院全部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约2.6%,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首先是涉短视频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2019年至2021年收案量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特别是2021年以来,长短视频之争日渐激烈,相关案件数也有较大增长。此外,据统计,仅12426版权监测中心监测的涉短视频侵权通知发送量已有上千万,说明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基数总量较大,相关纠纷具有进入诉讼的潜在可能性,从而导致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数量进一步增长。

其次是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从起诉主体看,原始权利人起诉的有682件,包括网络文章作者、短视频博主、短视频拍摄主体等;从被诉主体看,起诉短视频平台的有899件,起诉网络用户(包括短视频平台用户及公众号运营主体等其他网络用户)的有1449件,以短视频平台和平台用户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有83件,起诉其他网络主体的有381件。总体看,起诉主体和被诉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长短视频平台的案件为1680件,占比59.4%。

再次,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同时,新类型创作和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也不断涌现,如剪辑长视频画面配以文字内容制作解说类短视频,模仿他人短视频拍摄主题、内容及方式制作相似短视频等。

法院:明确界定平台与用户的责任、短视频侵权严重程度以及赔偿金额

面对短视频这一新类型客体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供了一些审判思路,用来界定平台与用户的责任、短视频侵权严重程度以及赔偿金额等。

法院首先是明晰短视频的独创性及客体属性,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对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认定其构成视听作品。

其次是确认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维护短视频创作者的权利和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短视频上的署名信息可以作为认定制作者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短视频发表账号的用户为制作者;但是,短视频作品上的浮水印并不当然具有著作权署名的效力。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某短视频案中,对短视频上可能出现的各类水印信息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认定,“@黑脸V”的水印指向的是短视频的创作者,“@抖音”的水印指向的是短视频的传播者,而用户ID号由于是平台随机分配而非用户自行选择的名称信息,不具有署名的效力,因而更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

第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短视频侵权行为,引导短视频创作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未经许可以截取方式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达、以及未经许可将长视频的核心内容剪辑制作成短视频,能够实质替代长视频内容的,均认定为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会合理确定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依据“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可以认定短视频平台明知的主观状态,明确短视频平台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时,对于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属于应知,构成帮助侵权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提出要准确认定损害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权利人损害。比如以大量传播长视频片段的方式提供长视频主要内容的,可比照完整使用长视频赔偿标准判赔;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侵权短视频在影视剧热播期内持续、大量传播的,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以明显商业目将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广告或推广的,应当酌情增加赔偿数额。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短视频案中,被告分别使用原告的动画长片《三国演义》的30秒、5秒、4秒片段制作3段短视频广告,用以宣传其三国题材的网络游戏。虽然被告使用的总时长不足一分钟,但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使用目的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0元,高于一般切条类短视频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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