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张欣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恒大集团(03333.HK,下称”恒大“)公告中对丁玉梅的称呼从“许家印配偶”变成“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引起大众热议,有媒体称许家印可能“技术性离婚”,因为根据香港上市的披露要求,如果许家印与丁玉梅还未离婚,那么在关连关系中必须要披露他们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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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许家印离婚的真伪,这件存疑的事情却让“技术性离婚”频上热搜。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技术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非因感情确已破裂而协商一致的离婚,即以规避住房限购、禁业政策、股份减持规定、逃避债务等为目的而采取离婚的方式。
今年以来,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并引来公众对于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的质疑。近期监管层两次表态,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不得以离婚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那么,“技术性离婚”到底能不能实现债务隔离?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技术性离婚”对中小股东有哪些危害?监管如何堵住这些漏洞?投资者应该如何识别大股东“技术性离婚”?本文将聚焦于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引起热议的大股东离婚案近年来,有几起大股东离婚案引发关注,有在股市高点离婚的,有净身出户的,还有离婚后持续减持套现,并且反过来给公司借款的。
2023年4月4日,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360.SH,下称“360公司”)发布公告称,实控人周鸿祎与其夫人胡欢已办理离婚手续,周鸿祎拟将个人持有的360公司6.25%的股份转至胡欢名下,该笔股份在当时的市值接近90亿元,而且离婚后胡欢的直接持股比例已高于周鸿祎。离婚的时点恰逢360公司在搭上ChatGPT概念疯狂上涨两倍,因此很多股民猜测周鸿祎的离婚就是所谓技术性离婚,方便套现离场。
公告发布后,360公司就紧急向媒体回应,否定所谓假离婚、套现离场的舆论,强调仅为私人关系的调整,且该调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意图稳住股价,但该公告和回应并未在资本市场上收获肯定,次日360公司股价大跌5.53%。
接下来的案例是“净身出户”。5月24日晚,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650.SH,下称”彤程新材“)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控人Zhang Ning女士与Liu Dong Sheng先生的通知,二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经约定,双方通过直接、间接等方式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及收益均归Zhang Ning女士所有。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将由夫妻二人变为Zhang Ning一人。
公告后,连续三日,该公司股票小幅下跌。7月5日,公司公告, Virgin Holdings Limited拟减持不超过1.68%股份。而Virgin Holdings Limited 正是Zhang Ning控制的企业。
还有常见的操作是离婚后持续减持套现。例如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8.SZ,下称“昆仑万维”)创始人离婚后,其前妻不断减持引起大众关注。
2016年,昆仑万维创始人周亚辉与其妻子李琼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李琼获得了26.44%的公司股份,当时其股份价值约69亿元。随后几年,李琼不断进行减持,共计套现17亿元左右。
2023年6月20日,昆仑万维发公告称因个人资金安排,李琼拟减持不超过3587万股股票。同时,为支持公司AGI和AIGC业务长期发展,李琼同意将减持股份税后所得的50%以上的金额出借给昆仑万维,借款年利率2.5%,借款期限三年。也就是说,李琼减持后所得资金再回借给上市公司,其身份从股东转变为债权人。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徐科律师称,李琼在离婚后持有公司大量股份,而公司股票价格是浮动的,在股价相对高位进行套现可以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李琼套现后将资金以年利率2.5%借给昆仑万维公司,此笔借款又可以为其带来稳定的利息收益。至于李琼对于此笔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要看债权人(李琼)与债务人(昆仑万维)之间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为该债权设立了担保物权,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李琼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减持消息公布带来市场异动,6月21日昆仑万维股价大幅跳水,报收50.34元/股,下跌20%。同日,昆仑万维收到监管关注函,要求其说明李琼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决策过程,是否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同时结合近期股价波动情况,详细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借助市场热点操纵股价、配合李琼减持等。此外,监管还要求李琼对借款履约保障措施及风险应对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昆仑万维方面回复称,李琼减持是出于个人资金安排,对于公司收购事件并不知情,不涉及内幕交易。并称出于公司持久发展战略,才给公司借款,与公司其他利益方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任董冬冬表示,以360等公司为例,股民们看待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离婚,往往都是先对真实性打上问号,猜测公司经营情况堪忧,大股东意在通过离婚套现离场。在此情况之下,公司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做出说明与稳定股价。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律师均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技术性离婚”一般很难证明。高明月律师称,由于离婚涉及个人隐私,即使是大股东离婚也并没有强制披露的义务,但如果离婚时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割股份,或者导致大股东股份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时,就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技术性离婚”能否实现债务隔离?先以备受关注的许家印被质疑离婚一事来看。8月14日晚间中国恒大公布的一系列公告中,丁玉梅并未如此前一般被列为许家印的配偶,而是被称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据多家媒体报道,恒大集团当地时间8月17日在美国根据破产法第15章申请破产保护。8月18日,中国恒大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向美国法院提出的申请不涉及破产。
多位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关连人士”包括公司董事长及其配偶,因此许家印与丁玉梅如仍为夫妻关系,应当都是恒大集团的“关连人士”。董冬冬表示,当前在公告中一反往常给予丁玉梅女士新的定义,有可能是许家印本人已经离婚,也有可能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合规情况,目前无法直接得出结论。
此外,市场目前最关注的是,假设许家印与丁玉梅离婚属实,许家印能否成功避债?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龙圣强律师表示,如果许家印与丁玉梅离婚属实,暂不能直接得出许家印成功避债的结论。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讲,恒大对外负债不能直接与许家印夫妇对外负债划等号,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而言,其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基本原则。只有当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要确认许家印夫妇的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债务人的避债,债权人追债的难度更大,比如债权人会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挖掘和查控、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疑难问题。
第三,恒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这不等于破产,破产保护申请如能通过,则能够达到阻止债权人在美国对恒大提起诉讼或者冻结资产,为其债务重组争取时间。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高明月律师认为,首先,中国恒大公告称“由于中国恒大集团的美元债券受纽约法管辖,中国恒大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不涉及破产申请。”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看到的债务都是中国恒大的债务,并非许家印个人的债务。
其次,在中国恒大的发展融资过程中,如果许家印本人成为了直接的债务人或者提供了担保成为了担保债务人,则许家印将依法承担偿债之责。此时,不管许家印离不离婚,都不会影响债务的成立、效力与履行。
高明月律师表示,如果许家印的确存在上述债务风险,配偶丁玉梅要与其离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如果不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会被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执行掉用以清偿债务。如果及时离婚,作为配偶的丁玉梅起码可以把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析产掉,避免遭受许家印债务的牵累。
跳出许家印个案来看,一般而言,“技术性离婚”能否达到避债或者说转移资产的目的?
多位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实践中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在少数,更有甚者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均归一方所有,让自己“净身出户”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那么这种方式可行吗?
董冬冬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不得转移或变更夫妻对外承担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同时,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如若在离婚协议书中存在财产分割的不合理条款,债权人也可直接主张撤销。因而仅通过离婚实现避债是不现实的,但有可能通过离婚达到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的股份减持限制,进而完成套现离场。
高明月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严格,现在施行的是“共债共签”的规则,即默认债务都是个人债务,除非配偶本人也一起签字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这个债务。如果配偶没有签过字或者同意共同承担该债务,那么债权人想要追溯到债务人的配偶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债权人需要举证相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龙圣强律师亦认为,实践中不少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避债目的,并且对此屡试不爽。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对债权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严格的要求,而债务人避债方式又具有隐蔽性,因此造成债权人维权艰辛。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徐科律师称,近年的代表性离婚减持案一般有三个共同特征:对于原夫妻共同所有的股份,离婚财产分割时大多并未平均分配;大股东分配给配偶的股份大多控制在5%以下;大多在公司股价的阶段性高点选择离婚。
对于大股东“技术性离婚”如何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龙圣强律师分析称,一方面,大股东通过“技术性离婚”实现“绕道减持套现”,会导致市场有对公司经营战略及发展前景丧失信心,进而直接导致该公司股价下跌;另一方面,大股东“技术性离婚”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容易出现公司治理僵局,不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进而导致中小股东分红减少甚至是亏损。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徐科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对公司掌握的信息更多,当他们选择以离婚方式“绕道减持”,是对公司股价信心不足的直接体现,将对投资者信心造成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忧虑和恐慌,很有可能引发公司股价的下跌。短时间内的集中减持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情绪。
从监管角度来看,如何防止大股东“技术性离婚”引发的股价下跌,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事实上,监管已经注意到这类问题。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证监会称,下一步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8月1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再次强调,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并称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迟舜雨表示,从证监会的表态来看,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是否通过离婚规避减持限制并不明确。理论上证监会需要考量离婚、减持安排和股价操作的重合性以及减持的理由是否正当。
董冬冬认为,监管部门首先需要调查的是大股东对于离婚情况是否进行了如实披露,离婚协议是否真实签署,如本次恒大在公告中突然更改丁玉梅女士的身份信息披露,具体变更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仍是配偶关系等此类市场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其次,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大股东及其配偶明确双方是否为一致行动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双方是否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有增减持股份的计划,并要求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
第三,对于分得股权的配偶,监管部门也应更加关注其是否存在离婚后进行违规套现,该配偶的减持股份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除了监管以外,投资者自身应该如何识别假离婚?龙圣强律师认为,首先,投资者需从离婚与“技术性离婚”的根本区别出发,甄别夫妻双方是否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感情破裂一般表现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次,考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是否公允以及提出离婚的时间点是否具有一定合理性。最后,投资者需仔细研究目标公司及其大股东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政策导向。
“投资者不应该纠结是否‘技术性离婚’,这个除了有八卦猎奇的意味,并无任何实质作用。”高明月律师表示,作为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否会因为离婚而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因为这会对股价以及公司未来长远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例如上市公司莱绅通灵(603900.SH)原大股东、实控人离婚案,这导致公司实控人易主,从而对公司股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