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接受以物抵债,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资料图】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投资收益(放弃愤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会计准则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管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