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洮南私搭浮桥,因收费村民一家18口被判寻衅滋事”一案引发社会关注。村民被判“寻衅滋事罪”是否合适?收取过桥费是“强制收费”还是“自愿交纳”?对于该案中社会关注的焦点,不少媒体和专家发表了评论。

“寻衅滋事罪”是否合适?

7月8日,澎湃新闻发表评论《因搭浮桥判18人有罪:机械执法有悖常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文章指出,本案虽然形式上具备了“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要件,但由于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把此罪的动机界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显然黄德义一家建桥收费,就是做一份经营,方便村民出行,根本就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目的,不具备与寻衅滋事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布《私造浮桥,有罪吗?》一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了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7月10日,红网刊载评论文章《私搭浮桥谁之过?莫忘了为民是初衷》。文章指出,黄某身为农民自己搭桥花费了不少钱,村民为了同情和感谢每次给一点钱,这种双方自愿的情况合情合理,怎么就成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合情合理的自愿行为被打上了“寻衅滋事”的犯罪标签,那类似直播打赏的自愿行为算不算?有关部门看不到行为的本质,而片面地依据法律条文给村民扣上犯罪的帽子,难服悠悠众口,此为执法之过。

收取过桥费是“强制收费”还是“自愿交纳”?

华龙网“两江评”发表评论文章《私搭浮桥被判刑 不能执的是法 失的是民心》。文章指出,修桥客观上呼应了当地群众的出行需求,收费只是为了收回建桥成本,而且遵循自愿原则,并不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所谓的严重社会影响究竟从何而来?影响当地群众出行的痛点难点,地方政府看不见,群众自掏腰包修建好了,反而被揪着相关条款重罚,如此“避重就轻”到底是在掩盖什么?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问题,应该把问题调查清楚,并向公众解释清楚。

浙江日报“潮新闻”发表评论文章《村民私搭浮桥一家18口获刑,过河需求被漠视何谈以人为本》。

文章指出,目前,此事最主要争议点之一,不是违法私自造桥,而是当事人一家到底有没有强行收取过桥费。

黄德义表示,过路费问题,都是村民自愿支付,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村民过桥都不用给钱。判决书却是另一种说法: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一家,在桥上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

对于这个主要争议点,我们不能只听黄德义一面之词,也不能全看判决书上的内容。不过,判决书上提到一个重要信息,上面列了19名受害人,累计被收取的过桥费从50元到20000元不等,千元以上的11人。社会也该听听这些“受害人”怎么说,并让公诉机关展示下提供的相关证据,搞清楚这些证据是否充足有力,经得起法律反复检验。这些弄明白,这一争议的真相才会水落石出。

新京报评论文章《私造浮桥,是非认定离不开事实与法律》认为,媒体报道中,多人证实黄德义等人从未强制收钱,全凭村民自愿,甚至有被害人把经法院返还的过桥费又给了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黄德义等人就没有强迫收费行为,寻衅滋事罪自然也无从谈起。所以,本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强制收费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恶劣程度是否到了需要刑法出手的程度。

南方都市报评论文章《私搭浮桥罪与非罪存争议,公共服务长期缺位不应该》指出,被告搭建浮桥也并未强力阻止他人选择其他渡河方式,只是其他村民对几分钟几块钱与“70公里,3个小时”这么两种通行方式进行比较做出的判断,本案“强拿硬要”的痕迹可能亦不突出。

“合法的桥”呼之不出,“违法的桥”才会欲罢不能。法律的当然应当归法律,但社会问题的求解又从来都不局限于法律。“私搭浮桥”争议引出的当地政府“深刻反思”,尤其值得认真对待,因为不管私搭浮桥的罪与非罪,都不是公共服务长期缺位的理由。

作者|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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