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在强化排污单位自身管理和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效能两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企业为了掩饰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上动歪脑筋,通过调整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氧含量下限值,或者修改系统参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甚至是通过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电脑设置造假或者程序造假,以确保污染物排放数据总是在达标的区域内,从而达到使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显示为达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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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直接简单粗暴的将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头插入装有自来水的铁桶,或者在采样口投放“COD去除剂”干扰监测,甚至是干脆通过拔掉采样头、删除监测数据记录、破坏自动监测设备的野蛮方式实施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以上这些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致使传输至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与实际排放浓度严重不符,误导和干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的监管,从而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因此,必须对在线监测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那么,如何遏制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呢?
1. 加强监督性监测,建立执法监测协同机制
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目的就是为了掩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如果能做到达标排放,就不需要花这么多歪心思去造假。
而超标排放的现实原因,就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甚至是根本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为了省污染治理的钱,让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施,成为应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的摆设,甚至成为超标排污的掩护。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不能止于看看企业是否有环保设备,是否有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与是否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关键还是要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靠企业自己的监测报告来报告其排放超标了,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就像老师不能仅靠学生自测来判定学生的成绩一样,衡量学生成绩好坏的考卷,是要靠老师出的闭卷考试题。
监督性监测就是对企业出的“闭卷考试题”。
因此,执法要和监测协同,光靠眼睛不能执法,监测是执法的基础。
与其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企业如何造假、在哪里造假了,不如直接去测企业的排污口,毕竟遏制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后果,才是我们生态环境监管的初心。
就像老师不用去管学生自测时是否造假,只要出闭卷题考一次即可。
老师加强随堂抽测,学生自然不敢怠慢学习。
至于学生平时自测时是否造假,老师不必关心。
更何况逆向调查已经被精心掩盖的诸如软件造假、修改系统参数等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一件超出执法人员专业范围的难事。
实际上,这样的逆向调查,就是学电脑专业的高手也很难破案。
2. 强化双随机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威慑力
要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从而提高执法的威慑力。
双随机执法,具体来说,就是“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双随机执法注重做好前期的功课,事先将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按照区域、行业、规模、要素等科学分类管理的方法,建立双随机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
双随机执法,是把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无事不扰;把污染物排放经常超标、群众投诉多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加强执法监督的频次。
双随机执法,是要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科学设置不同的检查比例。
近两年,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亲自带队,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暗访执法检查方式,对打击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双随机执法,意味着每个企业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不知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哪一天会来执法检查,而且一旦被抓住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会有严厉的处罚,甚至被拘留、被判刑,企业自然不敢违法,从而增强守法自觉性。
3. 监管重点应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上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对于环境监管的深刻教训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监管重点应当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而造成对环境的实质影响上,而不应该在是否做了环评、是否做了验收、是否有在线监测设施这些过程上。
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有关环保的审批程序都很完备,前后委托多家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报告等,但这些弄虚作假的报告反而为其环境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环评审批程序再完美,污染防治设备再完善,在线监测设施再完备,也不能保证达标排放、环境守法的结果,从而不能避免环境污染的后果。
不要说弄虚作假,即使是认真做了环评报告,但却不按照环评报告要求或者不完全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去做,也会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较恶劣的污染后果。
有的企业既获得了环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也合格了,在线监测设施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了,但是环保设施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然后放心的超标排放或者直接排污,也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
环评、竣工验收、自动在线监测,都不是监管的目的,也不是监管的唯一依据。环境监管的目的是保障环境质量,环评、竣工验收、自动在线监测是程序性过程,并不是企业做了环评、组织了竣工验收,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就能做到达标排放。
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要放在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上,而不在于是否做了环评、是否组织验收、是否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等程序上。无论企业是否有在线监测设备,监管重点都应放在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等实质影响上。
4. 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执法实践中,是以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在线监测报告等第三方环保中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报告,来作为监管和执法的基础依据的。
但是,有些第三方环保中介机构在编制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时,唯利是图,企业要什么结论就写什么结论,甚至是帮着企业来隐瞒欺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图蒙混过关,造成重要污染问题避而不谈,在线监测超标数据修改为达标,反而误导了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
现实中,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恶意造假,以至于误导监管和执法的教训已经不少,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一个很大的教训,就是当地环保部门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过分依赖中介机构。
企业如果有专业的监测中介机构帮忙从技术上开展专业的弄虚作假,环保部门也很难识别,不仅误导监管和执法,还要背上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的责任。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境中介公司帮助企业从技术上开展专业的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弄虚作假,而环保部门过分依赖环境中介公司的虚假报告,误导了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
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线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能仅根据中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进行监管和执法,更不能依赖第三方监测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 普法千遍,不如执法一次
普法千遍,不如执法一次;动员千遍,不如执行一次;执法一次,警醒一大片。
对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严格依法查处,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发挥震慑效应。
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21年3月11日一大早,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到唐山暗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发现唐山的4家钢铁企业均存在未落实相应减排要求、在线监测和生产记录造假、互相通风报信等违法行为。
经调查,唐山的这4家钢铁企业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方式,大量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2022年1月2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这4家钢铁企业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处罚金。其中两家钢铁公司还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分别被判处400万和700万元罚金。
对于监测弄虚作假,法律已经给出了制度保障。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规定,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违法者作出严厉的处罚,是最好的普法教育,真实的案例可以让更多人吸取教训,不敢再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