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实习生 胡珊 北京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一则保理合同纠纷案被评为民事二等奖案例,其中揭露了虚构与苏宁易购四亿应收账款,保理公司被骗的案件过程。
多次虚构与苏宁易购应收账款
(资料图)
据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显示,该案例中原告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骏保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上游供应商福建智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宝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智宝公司将其向苏宁易购提供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新骏保理公司。
但最终因苏宁易购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付款义务、智宝公司亦未履行回购责任,新骏保理公司将苏宁易购及其采购中心、以及上游供应商智宝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原告新骏保理公司称,新骏保理公司与智宝公司实际发生6笔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共计4亿余元,智宝公司均提供了与苏宁易购签订的相应《大单采购合同》。
2017年10月24日,新骏保理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前由其工作人员至江苏省南京市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办公地址办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的面签手续,由自称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某”接待。商谈后,最终在相关材料上加盖了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此后,新骏保理公司向智宝公司先后支付了6笔应收账款。
但被告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共同辩称,新骏保理公司持有的《大单采购合同》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上,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以及办理相应文件面签手续的“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跃”身份均系伪造,公司不存在与涉案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本案涉嫌诈骗,智宝公司工作人员伪造苏宁采购中心印章,虚构交易,相关案件已由公安立案侦查。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在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及“陈跃”身份系伪造的情况下,签订基础交易合同并非苏宁易购的真实意思,故上海金融法院对新骏保理公司要求被告苏宁易购承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大单采购合同》项下合同债务不予支持。
但法院也提到,虽然《保理业务合同》基础债权不真实,但并不影响《保理业务合同》的效力,新骏保理公司选择按照《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向智宝公司主张回购责任,该诉请依法应得到支持。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环节易出现漏洞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问题是纠纷发生的重要环节,在该纠纷中,原告表示,新骏保理公司相应债权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在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的情况下,无论由谁办理相应面签业务,都不影响债权已发生转让的效力。现“陈某”在逃,刑事案件无生效判决,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实际上,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登记本质上是行政监管,目前也没有关于债权转让登记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的规定,登记公示的效力只发生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仅仅起到对外公示和可供查询的功能。
2022年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新增裁判文书公告,要求智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骏保理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9亿余元,并按规定利率和基数支付保理预支价金利息和逾期违约金。截至目前,智宝公司相应执行情况尚未公示,2020-2022年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苏宁易购还曾“卷”入承兴系诈骗案
去年11月,曾在资本市场沸沸扬扬的“罗静案”一审判决落地。苏宁易购也被“卷入”其中。
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承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因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罗静控制的承兴系公司和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与京东、苏宁的供应链贸易背景,私刻两家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并通过采取冒充苏宁、京东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骗取多家单位财物。
具体来看,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兴系公司先后与苏宁易购等开展供应链贸易,由承兴系公司垫资为苏宁易购开展采购业务。同期,承兴系公司在罗静、罗岚的安排下,利用其与京东公司、苏宁公司的供应链贸易背景,由罗岚私刻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印章,分别由多名员工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材料,虚构应收账款,先后与某证券、信托等多家单位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
在虚构合同后,承兴系公司在多名员工配合下,采取冒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让相关金融机构对虚构的应收账款信以为真,以此骗取融资款,并在明知供应链贸易融资不断亏损,承兴系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持续骗取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过去融资项目及银行借款的本息、支付各类费用等。承兴系公司骗取证券、信托公司等共计人民币300余亿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0余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