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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经过若干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是征收主体在开展征收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这种情况,以较低的补偿标准为依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行他字第5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中征律师分析
前几天新接到一个案件,当事人房屋在征收时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但是征收主体仍然按照2020年补偿方案中列明的标准进行补偿,即每平补偿770元。但是当事人房屋所在位置一公里附近的商品房的价格为5900多元,如果按照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将严重降低当事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办案律师在请求征收主体补偿时,将依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补偿安置。
在遇到集体土地征收的时候,如果您感觉此次征收将严重降低您的生活标准,千万不要轻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此时,需要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根据全案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权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