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涉及维护竞争与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因而既重要,又复杂。我国近年来的相关立法和政策措施对此非常重视。早在201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章《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简称原《规定》)。但原《规定》只是作为我国当时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反垄断执法活动,而不包括当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授权机构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活动和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活动。


(相关资料图)

2019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出台。原《规定》与《指南》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若干具体规则方面(如安全港规则和拒绝许可规则)仍然存在一些差异,需要进行协调。“此外,原《规定》不仅涉及的内容比较有限,而且在已经涉及的一些方面也未能作出相对细化的规定,对执法机构和经营者的指引效果较为有限。”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说。

新《规定》共33条,跟原《规定》相比,新增了14条,修改了18条,只保留1条。“从修改的条款数量来看,这次的修订幅度是很大的。”刘旭说,此次修订亮点不少,例如,细化了结合知识产权行使来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对专利联营、利用标准制定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也进行了补充规定。

此外,重点关注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领域,同时针对被滥用的诉权禁令救济,增设专门规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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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无线通信等领域受到关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解读说明中提到,在修订过程中,聚焦无线通信等重点领域,多次组织召开行业和企业座谈会,赴有关企业、部门调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聚焦原《规定》中涉及的不公平高价、专利联营和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问题,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提出规制思路和措施,为修订工作夯实实践基础。

“知识产权反垄断在我国长期未得到重视和妥善利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说,经过几十年的创新积累,我国科技创新进入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新阶段,国内企业与跨国企业的竞争日益“白热化”,企业间创新竞争的直接战场就是知识产权,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在通信领域,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国内已经产生大量纠纷;在药品领域,也出现了通过反向支付协议延缓仿制药上市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经济、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版权、数据资源高度集中,也出现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知识产权垄断已经不容忽视。

刘旭认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在2015年8月1日生效后,直至目前都没有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适用过。这与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一定关系,也与该规定涉及的行业比较敏感,执法难度较大有关,如半导体行业、通信行业、互联网行业。例如,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上,究竟是按照知识产权之间的可替代性界定相关市场,还是按照所涉及的产品与服务界定相关市场;是按照授权费金额计算市场份额,还是按照其所涉及的产品产量、销量来计算市场份额,都缺乏很明确的说明。加之市场格局不断变化,也会导致按照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垄断协议为标准,是否可以豁免禁止或者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都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他表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计算,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不能直接参与定价决策,干预知识产权人的定价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最终还是需要市场摸索出新的模式来促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潜在被授权人达成协议。这就既要防止后者恶意拖延谈判,迟交或不交专利费,也要避免前者滥用诉权,通过向法院申请禁令,胁迫潜在被授权人接受不合理的费率条件,或者变相挤压其在特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生存空间,限制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尤其是在通信行业,5G技术还处在全球普及阶段,会有更多物联网的场景可以用上5G技术。”刘旭说,我国企业在相关专利技术研发、终端设备创新和应用场景开发方面有着全球领先的优势,可以在国内以及全世界获得较高市场份额,为相关技术的普及和带动数字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但是,如果相关领域的发展受制于标准必要专利或者其他专利技术费率谈判上的僵局,就会影响相关行业的增长,不利于通过技术普及带动就业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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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高价”是否回应了社会关切?

记者注意到,在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方面,新《规定》增加了关于不公平高价的规定,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在其他相关条款(如专利联营)中也增加了涉及价格的内容。

对此,刘旭表示,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高价的问题,各国反垄断法实践呈现了不尽相同的态度。早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曾经调查过美国高通公司是否涉嫌在中国内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涉嫌滥用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在高通公司2015年被国家发改委查处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再也没有涉及半导体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个案。可见单纯适用现有的《反垄断法》和相关规章、反垄断指南仍很难规制这类行为。尤其涉及通信行业、半导体行业这类外资企业具有技术优势的领域,例如涉及标准设立的情况下。所以,市场监管总局才会在2023年6月30日又专门发布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希望业界相关中外企业、法律学者可以集思广益,让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他介绍,2022年5月,曾经有18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共同联名呼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美国高通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以不合理的高价收取专利费的行为,启动反垄断调查。“该《规定》新增了关于不公平高价的规定,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呼吁。”

但刘旭也表示,该《规定》新增的条款,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更多是为了引导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与潜在被授权人基于善意开展谈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他认为,最终《规定》新增了关于不公平高价的规定(第九条),是否能够落实,还有待相关反垄断执法实践的进展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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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设专章规制禁令滥用?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重点关注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权利人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的问题,增设专门规制条款。

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一便是“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请求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禁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等,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寻求禁令是知识产权人保障其权利落实的重要保障,对禁令行使从反垄断角度进行干预需要非常慎重。实践中有企业为保障自身权益,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某国法院或相关部门寻求禁令,有时会遭遇对方反诉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马一德表示,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法律所授予的一项合法垄断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就某项知识产品在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期限内独家享有该项权利。但是,滥用知识产权这一排他性权利将损害市场竞争,从长远看,也会削弱知识产权自身对创新的激励功能。

为防止权利滥用,立法者设计了专门的制度规则。他介绍,其中一种模式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内部的制度,如著作权合理使用、专利强制许可等来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另一种则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外部的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来进行限制。

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明确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执法范围,并出台专门的反垄断指南。在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正式施行,其中也加入专条回应知识产权反垄断的问题。

马一德注意到,当时立法者的一个特别考虑是,滥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公司、大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将这种滥用行为纳入适用范围,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他表示,2022年6月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随后市场监管总局就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包括《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张磊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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