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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各项污染物尚未组织自行监测。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立即组织开展自行监测,于2023年4月24日、5月16日取得检测报告,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指导意见》第八项,该企业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未造成污染后果且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完毕,符合轻微免罚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吴中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靠前服务企业相关规定,为辖区企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免罚,擦亮企业发展的绿色底色,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双赢,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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