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研究员陈兰兰在研讨会上表示,《金融稳定法》对于两方面问题回应不足,一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二是金融科技。因此,她认为,这两方面的风险防范,应在这一法律中有所关注。

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方面,陈兰兰表示,早在2013年,央行就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分为五类,后续银保监会还纳入了征信系统。虽然此次《金融稳定法》确实提及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但相关方面风险应当如何应对,是否与金融机构风险同等对待,并没有得到明确。

陈兰兰。资料图

陈兰兰指出,当前我国拥有非常广泛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上海清算所为例,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G20峰会提出将场外衍生品在场内交易和清算,因此上清所作为集中清算机构面临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两类风险,也有因此而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一样,也有恢复处置和救助的问题。又如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事实上具有反制裁功能,如何保证这一系统的金融稳定,也未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陈兰兰认为,前述这些问题《金融稳定法》应当有所回应,如果不能回应,也应当考虑授权相关立法进行规定。陈兰兰表示,当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立法方面尚不完善,可以借《金融稳定法》出台契机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

在金融科技方面,陈兰兰认为,金融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覆盖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具有重叠关系,那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否属于《金融稳定法》规定的范围,应当进一步加以明确。此外还有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出境的问题,重要数据被泄露或者窃取,是否在金融稳定关注范畴内,《金融稳定法》是否可以有所提及,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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