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血脉所在,金融稳定才能经济稳定、国家稳定。金融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设计的科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要进行立法的《金融稳定法》,是回应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解决经济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充分肯定《金融稳定法》出台的意义,并从立法规范的角度给出了多条建议。

她认为,“这部法律题目是《金融稳定法》,范围就是金融,目的在于稳定,因此要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中进行这方面的明确。从立法的规范上来讲,第一条一般是立法目的,第二条一般是调整范围,金融的界定可放在调整范围里。”

其次,对于金融不稳定的情形或事由,金融风险上有哪些表现形式?她建议能列举的要列举出来,列举不全的要有一个兜底。她认为,“起码得对不稳定因素或者是风险有一个界定,才能有更好的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对于处罚的救济程序。同时,法律中要明确金融风险的判断标准和由谁来判断。程序上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安排和化解措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她还建议,《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比较特殊,有些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手段,措施比较严厉,这些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作出规范。比如,涉及到司法管辖和“三中止”等问题,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她还建议,《金融稳定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均侧重目的,可以考虑合并。第四条中关于“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的表述,如果是立法目的,也可以和前面的条款合并。

最后,扈纪华认为,《金融稳定法》中很多措施方权力都比较大,需要明确这些措施在制度上和法律的边界。另外,也需要注意《金融稳定法》和其他的金融法律,比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协调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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